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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04-19

     1993年4月19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全国 环办:   我局曾于一九八六年以[86]环建字第306号文《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权限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最近,有些地 方因越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导致审批无效,延误了建设项目的前期工程。 因此,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按规定权限严格执法,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的监督和管理。现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重申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仍按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 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三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及我局《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权限的通知》([86]环建字第3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市(地区)、 县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权限的划分按各省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 [1984]138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部委联合颁发《国内合资建设暂行 办法的补充规定》(计资[1984]2626号),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生产性建 设项目、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和合资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因此,凡 属总投资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报我局审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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