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第3号颁布时间:2001-04-09
2001年4月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
第3号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落实国务院批准
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的具体规划,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
[1999]278号)有关规定,本着认真履行国际公约、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
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原则,现就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
(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一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
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3000吨和4930吨(详见附件)。
二、根据2000年上述物质实际进口数量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2001年CFCs和作
为清洗剂用的TCA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实际需求于
2001年9月份进行调剂分配,以确保不突破总量,达到逐年减少消费总量的目标。
三、根据1995年以来各外贸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及经营能力,确定2001年各有关
外贸企业的进口配额。进口配额优先分配给2000年有进口业绩的外贸企业。
四、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
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的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
配额的企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简称
“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
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序号 物质 进口配额(吨) 年初分配数量(吨)注1 9月份分配数量 (吨)注2
1 CFC-11 2500 1700 800
2 CFC-12 400 280 120
3 CFC-114 和 100 70 30
CFC-115
4 1,1,1,-三氯乙烷4930 3400 1530
注1:占年进口配额总量70%;
注2:占年进口配额总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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