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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第3号颁布时间:2001-04-09

     2001年4月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 第3号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落实国务院批准 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的具体规划,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 [1999]278号)有关规定,本着认真履行国际公约、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 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原则,现就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 (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一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 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3000吨和4930吨(详见附件)。 二、根据2000年上述物质实际进口数量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2001年CFCs和作 为清洗剂用的TCA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实际需求于 2001年9月份进行调剂分配,以确保不突破总量,达到逐年减少消费总量的目标。 三、根据1995年以来各外贸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及经营能力,确定2001年各有关 外贸企业的进口配额。进口配额优先分配给2000年有进口业绩的外贸企业。 四、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 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的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 配额的企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简称 “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 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序号 物质 进口配额(吨) 年初分配数量(吨)注1 9月份分配数量 (吨)注2 1 CFC-11 2500 1700 800 2 CFC-12 400 280 120 3 CFC-114 和 100 70 30 CFC-115 4 1,1,1,-三氯乙烷4930 3400 1530 注1:占年进口配额总量70%; 注2:占年进口配额总量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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