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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珀金埃尔默德国有限公司和东芝泰格株式会社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772号颁布时间:2003-06-30

     2003年6月30日 国税函[2003]77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珀金埃尔默德国有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深 地税发[2003]282号)和《关于东芝泰格株式会社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 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7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珀金埃 尔默德国有限公司为履行与珀金埃尔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专有技术使用 权协议书”(合同编号:SZJY01003)和东芝泰格株式会社为履行与东芝复 印机(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普通纸复印机的技术引进合同”(合同编号: 01JPSZY42ROYALTY1)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 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 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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