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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9号颁布时间:2005-04-08

     2005年4月8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9号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8 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 附件:《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 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根据国 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 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就《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 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及附件中的有关香港和澳门 服务提供者投资电影院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 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 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 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电 影院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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