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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3号颁布时间:2004-06-28

     2004年6月18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3号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附件: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广播影视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编制广播影视立法 规划和计划,从事广播影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 公布、备案、解释、清理、废止等活动。?   第三条 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 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   第四条 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   (二)拟订、组织和监督实施年度立法计划;?   (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四)审核、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   (五)组织、指导、协调法制调研工作;?   (六)组织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 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   (七)负责规章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八)组织对规章的解释;?   (九)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各司(局)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项;?   (二)起草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管理 职能的,由主办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三)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   (四)配合法规司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 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就与本司(局)相关 的业务提出意见;?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六)清理、解释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法规司组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各司(局)可以提出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主办司(局)和相 关司(局)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七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内容;?   (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 的主要制度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 立项。?    第八条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 规。?   在总局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规章:?   (一)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   (二)依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管理方式做出重大变更的;?   (四)对行政相对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的。?    第九条 法规司根据各司(局)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总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 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经总局审批后报送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起草与审查    第十一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起草领 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法规司或相关业 务司(局)的司(局)长担任,成员由法规司和相关司(局)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 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   起草规章,原则上由相关业务司(局)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由 主办司(局)会同相关司(局)起草,必要时法规司可以参与;法规司也可以直接组 织负责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 矛盾或抵触。应当与现行有效、内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衔接和协调。?   如果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取代,应当 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三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应当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广播影视系统以及行政相对人 等各方面意见。与国务院其他部门业务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 见。?   法律、行政法规新增行政许可项目、新增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规章具体 规定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新增行政处罚、具体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新增收费项目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 意见,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方式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详细记录征求意见的情况。有重大分 歧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专门列出分歧意见,并 说明对意见取舍的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框架结构严谨,逻辑性强,层次清楚, 文字简明,用语准确,具有可操作性。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和形式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可分为编、章、节。内容复杂的规章,可以分章,一般不分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条可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与目 冠数字。?   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 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六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同时起草送审稿说明,内容应包括:立 法的必要性、起草的简要过程、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的结果及存在的分歧、 被修改法律文件的名称、条目及内容。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   (一)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具体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条件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三)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处罚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依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及其说明,以及法规司组织起草形成的规章草案 及其说明,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定后,提出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十九条 各司(局)负责起草规章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各十份报送法 规司审核。并附上所征求意见的书面材料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未提供齐备材料的,法规司可要求起草司(局)补充。不作补充的,不予审查。   第二十条 法规司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与起草司(局)协 商的基础上,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上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草案和新的说明。   发现有不符合第十二条至十七条规定的,法规司应当协调起草司(局)修改。?   规章草案和说明可以由法规司和起草司(局)主要负责人签署,需要会签的,由 有关司(局)会签后,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定,提出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 建议。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及规章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议,由法规司作送审稿的说明。?   规章草案的审议,由法规司或起草司(局)作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局务会议原则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起草小组应当修改后, 报局长签署,依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应当商起草司(局)修改后,报 总局局长签署,以总局令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总局政府网站(www.chinasarft.gov.cn) 上登载。?   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部门首长共 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四条 规章原则上至少应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五章 解释与备案 ??   第二十五条 法律的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由总局负责起草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制定机关提出解释意 见的,由法规司组织起草司(局)提出意见,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以总局 发文形式回复。?   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解释权由国务院行使。?   由总局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国务院要求制定机关提出解释意见的,由法规司组 织起草司(局)提出意见,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以总局发文形式回复。?   第二十七条 规章的解释权由总局行使。需要解释的,由起草司(局)提出解释意 见,送法规司审查或直接由法规司组织起草解释意见,经有关司(局)会签,报总局 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以总局发文形式发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法规司应当拟出备案报告,连同规章副 本和起草说明各十份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司(局),应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范性文 件副本送法规司备案。备案后,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 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法规司应当向起草司(局)及时指出,并向总局局长或分管副 局长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六章 清理、汇编、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对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法规司应当会同各有关司(局)及时清理, 并根据清理结果,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第三十条 法规司每年应将上一年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 件汇编成册。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由法规司组织各司(局)提出相关建 议,进行审核,报局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书面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   规章的废止,由各司(局)提出具体建议,法规司审核,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 经总局局长签署,以总局令形式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委、直属机构联合制定的规章,依照本规定的有 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起草广播影视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8日广播电影 电视部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发政字[1989]150号)同 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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