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颁布时间:2003-11-25
2003年11月25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
务会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文化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4年1
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吕福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
附件: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境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我国
电影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
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
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新建、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三条 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四)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
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
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
(五)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六)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
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
明材料;?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 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
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
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
起一个月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七条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变更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的程序
办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
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
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准放映走私、盗版电影,不得从事营业
性的录像、VCD、DVD的放映。
?第九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附属从事其他娱乐服务业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从事电
影放映业务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及附件施行之日,
2000年10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文化部发布
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
内地设立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
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外商投
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电影院问题作出如下特别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
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
超过75%。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外商投资电影
院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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