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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电影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2-11-04

     2002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特种电影的管理,促进特种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 化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电影,是指以非常规电影制作手段,采用非常规电影放映 系统及观赏形式的电影作品(如环幕、巨幕、球幕、动感及立体电影等)。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电影的摄制、制作、进口、出口、发行、 放映等活动,适用《电影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全国特种电影工作,负责制定特种电影的发展 规划、技术标准。   第五条 国产特种电影应当由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摄制电影 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 经与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 发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单位摄制。   第六条 国产特种电影审查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审查规定》,其剧本和 完成片分别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和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特种电影进口,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未经国家广播电影 电视总局电影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特种电影进口业务。凡具备相关条件 经营特种电影进口业务的,需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批。    第八条 进口的特种电影审查程序,仍然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关于 委托中国电影科研所代审特种电影影片的通知》[电字(97)第522号]要求办 理。   第九条 特种电影审查通过,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片公 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进口、出口。进口特种电影发行,必须经国家广播 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批,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 许可证》。   第十条 任何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影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 影片许可证》(单片)》及《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特种电影片和未取得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特种电影拷贝。   第十一条 设立特种电影放映场所,应接受当地电影主管部门的指导,符合国家法 规和当地电影院宏观布局,特种电影放映场所设立后,按《电影管理条例》取得《电 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备案。   第十二条 特种电影放映场所必须安装、使用计算机售票系统和统一售票软件,实 行计算机售票管理。    第十三条 特种电影放映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 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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