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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33号颁布时间:2003-04-17

     2003年4月17日 国税函[2003]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香港文汇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处 或联络处(以下统称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将收取的广告费汇往香港文汇报社,由 香港文汇报社在香港完成所承揽广告业务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等事项。对于香 港文汇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所收取广告费收入在收取 地是否征收营业税,要求总局统一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供的劳 务发生在境内”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香港文汇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承 揽的广告业务的设计、制作、印刷、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其劳务发生地在香港,因此 对该报社在境内各地所设办事处取得的广告费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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