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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部署2008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办场字[2007]113号颁布时间:2007-11-18


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
  根据《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委托你中心(委托书见附件1)对有飞播任务省(含自治区,下同)和产种大省的林木种子及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苗木进行质量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省份
  (一)林木种子: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河南、陕西。
  (二)苗木:吉林、黑龙江、山东、四川、贵州、新疆。
  二、抽查依据
  《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等。
  三、检测依据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和良种审定公告。
  四、抽查内容、检测项目
  (一)抽查内容
  1、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是否具有林木良种审(认)定证书。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具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标签。
  3、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或苗木是否进行质量检验,并向购种苗者提供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
  4、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档案情况,近3年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档案是否齐全。
  5、采种林确定和采种期公告情况,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是否按《种子法》的规定确定采种林,是否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
  6、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7、林木种子产地情况。
  8、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
  (二)检测项目
  种子:净度、发芽率(生活力)、含水量。
  苗木:地径、苗高、根系。
  五、要求
  (一)要及时与被抽查省联系确定最佳抽查时间,苗木抽查从被抽查省报送的有育苗任务的县中确定10个县。种子抽查为省、市、县的种子存放地点。每个省抽查20个种批以上,每个县抽查3个苗批以上。近3年已被抽查的县不再重复抽查。2002年以来已抽查的地点见附件2。
  (二)要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质量抽查的有关规定,按照标准的要求切实规范抽查程序和方法,保证抽查结果科学、公正、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被抽查单位的林木种苗质量情况。
  (三)要严格按照《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委托书》的委托事项和权限进行现场处理,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并通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要与被抽查省加强合作,相互配合,确保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抽检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五)要在每个省外业抽查结束后1个月内反馈抽查结果(相关表格见附件3、4、5、6),全部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上报抽查总报告(格式见附件7),逾期取消下一年度承检资格。

附件:1、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委托书(略)
   2、2002年以来国家抽查地点汇总表(略)
   3、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表(略)
   4、苗木质量抽查结果表(略)
   5、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略)
   6、苗木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略)
   7、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总报告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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