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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40号颁布时间:2001-08-15

     2001年8月15日 国税函[2001]64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作经营CSM通信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 [2001]57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广东省移动通信总公司与深圳市润迅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润迅移动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三方合作经营通信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1999]685号)的规定精神,对向用户收取电信费用的单 位,应按其向用户所收电信费用减去分给合作单位的电信费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 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其他合作经营单位从合作方分得的电信费用,亦按“邮电 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此前执行中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上述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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