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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二)

农计发[2004]10号颁布时间:2004-07-14

附件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 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 总结。   第三条 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 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 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 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 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 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 展计划司。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 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 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 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 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 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 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 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 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 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 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 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 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 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 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 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 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 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 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 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 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 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 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 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以“计”字号文 转报农业部有关司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 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 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 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 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 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 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 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 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 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 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 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农业部行业司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 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 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 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 部发展计划司,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管理并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须 具备验收组织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申领文 件。   第十五条 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 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行业司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和行 业特点制定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竣工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略) 附件4: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 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项目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对农业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 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 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 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工 作制度,编制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组织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九条 农业部行业司局和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整改等具体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或本单位项目检查情况报农业 部发展计划司。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 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 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程序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检查。检查项目立项报批是否符合规定;初步设计是否由具有 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是否与立项批复衔接,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 施工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 序。   第十三条 施工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施工,是 否存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技术方案 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 合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 位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 检复检制度;监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验 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计划(包 括地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 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 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工程资金支出、 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及合同检查。检查是否按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投标;招投标 运作是否规范;合同是否合法、严密、规范;是否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机构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是否有 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否配备专职人员、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 理。   第十八条 开工条件检查。检查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已经批复,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是否完成,施工图设计是否完成,建设 用地和主要设备材料是否落实。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和 素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 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 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运行情况检查。检查项目是否能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在组织项目检查前,一般应将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相关省级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部直属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四)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检查组应当做好检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 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检查结束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项目检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第五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农业部根据情节轻重采 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   (四)冻结项目资金;   (五)暂停项目建设;   (六)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   (七)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对违纪、违法人员,农业部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农业部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 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农业 部发展计划司和相应行业司局。   农业部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目整改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 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 农业部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度投资及项目安排时给予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建设项目,是指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农 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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