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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51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51号颁布时间:2004-02-22

     2004年2月22日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51号   2004年2月20日,经加拿大卫生部证实,加拿大西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 一个养鸡场发生禽流感(确诊病毒亚型为H7)。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 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加拿大进口禽类及 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已运抵口岸尚未报检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已经接受报检的,增加 禽流感检测项目,检验结果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加拿大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 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 有来自加拿大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 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 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加拿大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 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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