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林财字[1998]12号颁布时间:1998-03-12
1998年3月12日 林财字[199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内蒙古、
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完
整,实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督查的实施办法
(试行)》的规定精神,特制定《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工作,根据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督查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林财字[1996]65号)和《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
于成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的通知》(林财字[1997]20号)精神,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督查对象,是管理、经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
重点是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管理、经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
第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的内容,现阶段主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四条 根据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要求并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监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2、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者权益,
确保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3、督促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经营单位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国
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实行定期督查、经常性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工
作制度。
第二章 督查组织及其职责
第六条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需要设立督查委员会、督查组、督查员
三级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工作。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成立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负责全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督查工作;督查组由督
查委员会授权和派遣督查工作;督查员由督查委员会聘任,参加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经督查委员会授权,也可以单独履行督查职责。
第七条 督查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全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2、负责确定督查对象、内容和考核指标;
3、负责制定督查组(员)工作制度、督查员任职条件和奖惩办法;
4、负责聘任督查员,组织和派出督查组(员),对督查员进行指导、考核和奖
惩;
5、制定年度督查计划;
6、召开督查委员会工作会议,听取督查组(员)工作汇报,审查督查报告,形
成督查决议;
7、定期向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工作,提出对被督查单位的评价和
奖惩建议,经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后作出有关决定,发布全国国有森林
资源资产年度督查情况通报。
8、监督督查决议的实施;
9、检查、指导督查组、督查员和林业部派驻有关省(区)森林资原监督专员办
事处有关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监督的业务工作。
第八条 督查委员会成员组成:
全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成员由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领导和有
关司局负责人组成。督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林业部。
第九条 督查组工作职责:
1、受督查委员会派遣,具体实施对管理、经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的督查,
如实反映情况,写出督查报告,向督查委员会报告。定期及经常性工作定期报告,专
题性工作专题报告。
2、根据被督查单位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3、完成督查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督查组成员组成:
督查组由督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督查组(员)督查工作报告,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如附件)逐项如实
填写。
第十二条 督查员职责:
1、根据督查委员会的派遣参加督查组履行督查职责;
2、经督查委员会授权并派遣,可以单独对指定的督查单位行使督查职责,编写
工作底稿和督查报告;
3、根据被督查单位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4、完成督查委员会或督查组安排的工作。
第十三条 督查组(员)督查工作报告,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如附件一)逐项填写,
情况、指标、文字说明都要实事求是。
第十四条 督查员由督查委员会聘请。中央和省(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
管部门、林业部派驻有关(省)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根据督查员任职条件向督
查委员会推荐人选(推荐表格式见附表二),督查委员会经过审查考核决定聘用并发
给聘书。督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林业和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研究所、大专院
校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中聘请兼职督查员。督查委员会成员为当然督查员。
督查员一般为兼职,工作需要时由督查委员会抽调参加督查组或单独接受委派任
务,具体行使督查职能。
第十五条 督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决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2、坚持原则,清政廉洁、办事公道;
3、熟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财政税策及有关专业知识;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十年以上从事管理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林业部派驻有关省(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设专职督查员。
第三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经常性督查工作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
处资产管理工作结合进行,定期报告工作,定期和专项督查工作由督查委员会组织督
查组和督查员进行。
第十八条 督查委员会根据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年度督查工作计
划或临时事项,确定被督查单位名单,组织督查组或督查员执行督查工作。
第十九条 督查委员会向有关省(区)林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发出督查通知
书,通知书要明确被督查的单位、督查任务、内容、时间等事项,被督查单位要配合
督查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督查组(员)根据督查委员会的授权和派遣赴督查单位开展工作,督查
组(员)开展工作时要出示授权督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被督查单位应根据督查组(员)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包括:
1、年度木材生产销售计划
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森林经营方案、营林作业计划、更新造林调查设计、营业生产资金使用计划、
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伐区调查设计资料;
4、营林生产、更新造林验收资料,伐区验收结果,营林生产成本、费用支出情
况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5、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等有关资料。
6、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重大产权变动情况,产权变动管理情况;
7、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批推的上一次督查决议执行情况;
8、督查组(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督查组(员)听取被督查单位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关于国有森林资源
资产管理、经营有关情况的汇报;听取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
林业部派驻有关省(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的情况介绍。
第二十三条 督查组(员)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森林资源和生产经营有关档案资料及
有关会计资料,对主要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对经营者或其他
人员提出询问。
第二十四条 督查组(员)对考核评价指标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考核意见。根据督
查结果,对被督查单位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经营指标进行评价;对其法人代表提出
任免、考核和奖惩建议。根据被督查单位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督查组组长对督查工作中形成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组织讨论研究并
形成督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督查组(员)及时将督查报告报送督查委员会。督查委员会召集督查
委员召开督查工作会议听取督查组(员)工作汇报,审核督查组(员)督查报告后形
成督查会议决议,征求被督查单位意见。补督查单位应在收到督查决议征求意见稿
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5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视为无异议。督查委员会
将督查决议及被督查单位意见一并报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后正式通知被
督查单位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承担有效经营、永续利用、持
续发展、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对被督查单位国有森林资源
资产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指标进行考核评价,提出对法人代表任免(聘任、解聘)及
奖惩建议。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管理、经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单位执法和经营管理情况的
主要内容包括:
1、督查森林资源资产、林权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①产权是否清晰、林权证四至界限是否清楚;
②森林采伐限额、采伐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③林地征、占用初审及使用林地许可证情况;
④林地综合开发规划及具体落实情况。
2、督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
①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存量和消长变化;
②森林资源资产年度消耗量及其收益情况;
③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质量的发展规划及林产品结构调整情况,林地综合开发规划
及具体落实情况;
④营林生产资金支出计划完成情况及效果,完成更新造林的面积、质量和成本;
⑤林木资产核算情况;
⑥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中有关产权和评估管理及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
情况;
⑦发生乱砍滥伐、盗伐案件和重大森林病虫灾害造成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损失情
况;
⑧其他
第二十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计算公式、口径和内容:
1、有林地面积增加或不减少;
2、年度采伐量不超过采伐限额;
3、采伐迹地更新率=本年度迹地更新核实面积/上年末累计采伐迹地面积
×100%
4、造林、更新保存率=实际保存合格面积/造林更新核实总面积×100%
考核标准:80%以上(含80%)合格,80%以下为不合格。
5.营林生产投入率=当年营林生产支出/营林总支出×100%
其中:营林总支出不包含上交主管部门林价(育林基金)。
当年营林生产支出包括:①整地、造林、幼林抚育等直接费用支出;②人工成林
抚育、天然幼壮林抚育以及低产林改造支出;③正常的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
保护支出;④补助苗圃、种子园、母树林的支出;⑤营林调查设计费。
考核标准:50%以上(含50%)合格。
第三十条 各指标的考核标准按有关规程规范或制度办法的规定掌握,没有明确标
准的,按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
第四章 督查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督查人员履行工作职能时不得干预企业正当经营权,不得泄露被监督
企业的商业秘密,也不得接受被督查单位的经济报酬。
第三十二条 督查委员会对督查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作出突
出贡献的督查员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督查员未能按要求履行职责,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应予以解聘;
对因此而造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省(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规
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督查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
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林业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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