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农经发[1998]7号颁布时间:1998-09-01
1998年9月1日 农经发[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
(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
现将《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规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
织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和《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
资产管理办公室。
附件: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农、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
(农经发[1998]2号),全面准确核实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
简称集体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现对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的有关问题作
出如下规定:
一、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
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按国家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清查资产、资产价值重估、界定资产所有权后,对资产实际占用
量重新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二、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资金核实工作,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及各方面的经济
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农村集
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
资机构(以下简称清产核资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二)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清查资产、
资产价值重估、界定资产所有权等环节,是资金核实的基础性工作,集体经济组织的
主要干部、成员代表要参与、监督这些环节的工作。
(三)认真做好申报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在资金核实中,必须实事求
是,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申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申报时,应写明情况,如
实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向上级清产核资机构填报《集体经
济组织资金核实申报表》、《乡(镇)村集体企业资金核实申报表》。
(四)在资金核实工作中,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及资金挂帐等问题的具体处
理,必须按照程序上报清产核资机构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随意处置。
三、资金核实的程序
(一)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在完成清查资产、资产价值重估、界定资产所有
权的基础上,对清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及资金挂帐等,按照国家农村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制《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核
实申报表》、《乡(镇)村集体企业资金核实申报表》。
(二)集体经济组织填制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核实申报表》及说明,由主要负
责人签字后报送乡(镇)清产核资机构审定。集体企业填制的《乡(镇)村集体企业
资金核实申报表》及说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乡(镇)清
产核资机构审核并汇总提出意见后,再报县级清产核资机构审定。
(三)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根据批复意见,按规定调整有关帐务。
附件:1、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核实申报表(格式)(略)
2、《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核实申报表》编制说明(略)
3、乡(镇)村集体企业资金核实申报表(格式)(略)
4、《乡(镇)村集体企业资金核实申报表》编制说明(略)
附件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农、财两部印发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
法(农经发[1998]2号),规范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
济组织)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办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现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规定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
(一)对清产核资过程中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可以增设“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待审核批准后,数额不大的,作为增
减损益处理;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金处理。
(二)对属于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的固定资产,如晒场、机井、水渠、贮窖、水库、
渔池等,凡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要进行清查核实,合理估价,纳入
帐内核算,作为增加资本处理。对有些既不能变现、也无收益的固定资产,如桥涵、
道路等,在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帐内核算的,仍可不纳帐内核算,但要进行帐外登
记。
(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些长期没有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凡是不能继续使用
的,一律作报废处理,其净损失作为冲减公积金处理;凡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应补提
折旧。属于1997年1月1日以前应补提的折旧,作为冲减公积金处理;属于
1997年1月1日以后应补提的折旧,作为增减损益处理。
(四)对属于集体所有,以前没有入帐核算的固定资产,经界定资产所有权、资
金核实后,按估价或协议(合同)价计价入帐,作为增加公积金处理。
二、关于无形资产的财务处理
对集体经济组织应入帐而未入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应按
规定进行评估后计价入帐,作为增加公积金处理。
三、关于流动资产的财务处理
(一)对清产核资中盘盈、盘亏的产品物资,可以增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待
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待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减损益处理。如盘亏
数额较大,可列入递延资产,分期计入损益。
(二)对清查出的各种应收款项,凡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
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款项,或者因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确实不能收回的款
项,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清产核资机构审定后核销,作
为其他支出处理。
各类坏帐按规定处理后,要视情况采取“帐销债留”的方式,继续保留对债务人
的索债权利。
四、关于对外投资的财务处理
(一)凡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兴办乡(镇)村企业或以联营等形式对乡(镇)村企
业及其他经营性单位进行的投资,一律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对以前没有作为对外投资
处理的,一律重新按对外投资处理。
(二)集体经济组织拨入集体企业的非投资性资产,一律作为债权处理,不得作
为对外投资。
五、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财务处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彻底摸清家底,对错记、漏记有关资
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产权关系不明晰的,可在资本下设置“待界定资
产”(含待界定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单独核算,经界定资产所有权后再行调整。
(二)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正确划分各项所有者权益,对资本帐
户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从“公积金”、“公益金”等有关帐户中转增。
附件三: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文)精神,规范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
核资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乡(镇)集体资本金、村集体资本金、
组集体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和个人资本金。乡(镇)村集
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错记、漏记有关资本金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对产
权一时无法明晰的,可在“实收资本”科目下,设置“待界定资产”(含待界定农村
集体资产)进行单独核算,待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资产清查核实中,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损失等,可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清查,待
查明情况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对清查出流动资产发生的盘盈、盘亏及损失,原则上
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但盘盈、盘亏损失净额较大,当年处理有困难的需报经批准后
可依次增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当冲销实收资本时,应按投资比
例核销。
第五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有问题的应收帐款,凡符
合坏帐核销条件的,经审批后可作为坏帐损失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坏帐核销条
件为: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款项,或者因
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确实不能收回的帐款。
(一)对按规定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要先用坏帐准备金予以核销,不足
部分,经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二)对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三)集体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数额较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有困难的,由企
业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也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四)在清产核资中,乡(镇)村集体企业各类坏帐按规定处理后应采取“帐销
债留”的方式,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索债权利。
(五)集体企业按规定已经处理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来的,以及清查出来的
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经审查核实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经审批后原则上
作增减企业的损益处理。但对盈亏数额较大,企业一次计入损益有困难的,企业要根
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批推后按下列规定处理:盈亏相抵后净额较大的企业,
可依次增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可不作损益处理。但对清理出的
1998年3月31日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列作企业的当期损益。
乡(镇)村集体企业清查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财务处理问题,由县级清产核
资机构审批。
第七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经审查核实后,相应调整
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固定资产净值也应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进行调整,
其调增的价值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重估后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增加额与重估后固定资
产净值增加额之间的差额作累计折旧处理(不再补提折旧)。调整帐务的依据是县级
清产核资机构对《乡(镇)村集体资金核实申报表》的批复意见。
乡(镇)村集体企业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以调整后的原值为依据。
第八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租赁期未其所有权仍归出租
方的,作长期负债处理;如租赁期满并已付清租赁费,其所有权转移至承租方的,经
资金核实后,应按规定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估价入帐。
第九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对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
其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变价的净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提前报
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经核实后可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并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也不得补提折旧。
第十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接受馈赠或其他收益形成的各项资
产,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没有入帐的应按规定及时入帐,记入“资本公积”
科目。其中,接受馈赠的资产,凡当事方有约定的,可在资本公积下专项反映。
第十一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凡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
损失和资金挂帐,原则上按照国家规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企业损益;对资产损
失和资金挂帐数额较大计入损益难以承受的企业,经审批后,可首先冲减企业固定资
产价值重估增值增加的资本公积;其次可依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或按比
例冲减企业实收资本。
第十二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用筹资形成的资产,资金核实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向个人借资并实行还本付息的,应
作为长期负债处理。
(二)以个人投资入股形式进行筹资的,其投资入股的资金作为个人资本金处理,
其股利不得在成本中列支。
(三)属于其他企业、单位出资入股的,可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资
金核实中要与出资单位具体明确产权关系,其投资额记入相关的资本金。
第十三条 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按现行
财务制度规定应入帐而尚未入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应按规
定进行评估后计价入帐,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十四条 对清产核资清理出的职工福利费超支挂帐数额较大的乡(镇)村集体企
业,凡目前经营效益较差的,经批准可一次性冲减企业公益金,盈余公积金;对经营
效益较好的企业,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经批准可在费用中列支解决一部分。
第十五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对国家历年减免
的税款应列作乡(镇)村、组集体资本金处理。
第十六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财务处理中,凡需要用实收资本处理有
关损失或有关权益转增实收资本的,都要按各项资本金所占比例同增同减,不得单独
冲减某一项资本金。企业冲减实收资本后,其实收资本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如仍有未抵损失,应做挂帐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财务处理,企业日常
财务处理;仍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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