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颁布时间:2002-02-10
2002年2月10日 国税发[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和单位反映,要求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和银行委托贷款
业务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给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
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
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
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
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
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
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
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