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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紧急通知

农渔发[2003]22号颁布时间:2003-06-18

     2003年6月18日 农渔发[200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公安厅(局、署):   为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积极配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倡导 饮食文明,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同时,农业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决定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 行为,现就具体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 作,要针对水上、码头、集贸市场、餐馆等重点地区存在的捕捉、交易、加工、食用 水生野生动物泛滥现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查处,严厉打击非法捕捉、杀害、 加工、贩卖、走私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经批准的科学研究外,禁止捕捉、捕捞、伤害、出 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严格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 野生动物。暂停审批发放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 证》、《运输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开禁时间由农业部另行通知。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 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组织对驯养、展览、 加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单位的持证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整顿。对未经批准 从事驯养、展览、加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获的水生野生动物,要及时进行救治或野外放 流,妥善处理。   四、加强对水族馆、驯养基地和驯养水生野生动物科研单位的检查,督促其切实 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定期实行水质检测、疾病防治和动物检疫,建立动物健 康定期报告制度,确保动物安全,妥善处理生病、死亡的动物。   五、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经营及消费秩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区分 水生野生动物与水产经济品种,确保水产苗种、鲜活水产品的正常流通,保障水产品 的正常供应。   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切实落实《野生 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 育活动,积极倡导“拒食野生动物”的社会风气,树立文明饮食观念,以切实做好水 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对水生野生动 物保护工作的监督。   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4192968(白天); 010-64192948(节假日、夜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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