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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00号颁布时间:2002-05-28

     2002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00号   2002年5月3日,法国农渔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在法国摩泽尔 省(Mosel le Department)Chemeryles-Deux区的一个猪场暴发猪瘟。为防止猪瘟传 入,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 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法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法国的猪、 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法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 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如发现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载有来自法国的 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 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法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 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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