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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茧协[1997]11号颁布时间:1997-07-03

     1997年7月3日 国茧协[1997]1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茧丝绸协调(改革、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 委)、财政厅(局):   《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发展风险基金) 的决定,为加强对发展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国家茧丝 绸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风险基金是国家建立的主要用于保证国家厂丝储备制度的有效实行, 加强茧丝绸行业的基础性科研与开发,促进茧丝绸行业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专项 资金。   第三条发展风险基金纳入中央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发展风险基金来源构成,包括: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同意的资金;厂丝、 坯绸产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收入;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税后所得的收益;经营国家厂 丝储备回收的势息资金。   第五条厂丝、坯绸出口许可证发放单位必须在出口经营单位缴纳配额有偿使用费 后,方能发给相应的出口许可证。厂丝、坯绸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由协调小组指定的 收取单位,按时缴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科目。   第六条国家厂丝储备委托经营单位应在归还到期贷款时,将应归还的垫付利息, 以及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税后所得的收益,按年就地用“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 入”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第七条发展风险基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垫付国家厂丝储备的贷款利息;垫付、 弥补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的风险损失;蚕种改良、蚕茧基地建设、丝绸产品科研开发以 及市场开拓的贴息或资助。   第三章项目选择、批准与执行   第八条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厂丝储备的数量、贷款数额及经营情况,提出储 备资金垫息及储备风险补偿的用款计划,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九条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原则,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省(区、市)和有关 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发展风险基金使用项目计划,报协调小组 批准。   第十条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批准的项目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和有关省(区、市)及有 关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财政部根据协调小组审定批准的基金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以及发展风 险基金的入库情况,及时将项目资金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划拨给 基金使用单位。对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通过主管部门拨付给基金使用单位;对各地方 的项目资金,通过各地财政部门划拨给基金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国家厂丝储备委托经营单位凭贷款银行的承贷协议申请贷款垫息,财政 部依据协调小组批准的用款计划和实际应付息金数额,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支出”科目划拨;国家厂丝储备的政策性亏损,按《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中 的有关规定,经协调小组同意后,由财政部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 垫付或弥补。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章处理   第十三条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有关省(区、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发展风 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基金项目使用单位均必须提交基金使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 检查。   第十五条有关省(区、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协调小组办公 室报送上年度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指定银行以及省(区、市)茧丝绸主管部 门提供的情况,及时向协调小组提交发展风险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对基金项目使用单位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发展风险基金,擅自改变发展风 险基金用途,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期限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报告,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等违章行为,视其情节和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对有关部门发生截留、挪用和拖延发放发展风险基金,或不按规定期限 将回收的发展风险基金划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科目的,协调小组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发展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细则,由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商有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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