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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禁止从希腊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颁布时间:2000-08-14

   2000年8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希腊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希腊共和国的埃夫罗斯州爆发牛口蹄疫,病毒 毒型为亚洲I型。为防止希腊共和国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希腊共和国输入偶蹄动物( 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 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希腊共和国的偶蹄动物产品及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入 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希腊共和国的偶 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希腊共和国输入偶蹄动物(包 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 定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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