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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禁止从英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颁布时间:2000-08-15

     2000年8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英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根据有关方面消息,近期英国暴发猪瘟。为防止该国的猪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 养猪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英国输入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英国猪的产品及猪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 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英国的猪(包括 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英国输入猪(包括猪的胚胎和 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 定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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