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部法规 >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颁布时间:1997-04-22

     1997年4月22日 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电来函询问,当前农资市场管理是否继续执 行国家既有的化肥经营政策。 目前, 国务院尚未出台新的化肥流通政策。 农资市场管理仍应继续贯彻国发 [1996]19号文件中有关"化肥流通继续以农资公司为主渠道,县级及县级以下农业 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和化肥生产企业为辅助渠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的精神,不得自行调整或突破。 今年化肥供求紧张状况有所缓解,农业生产形势好于以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应继续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今年农业丰收而努 力工作。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