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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11号颁布时间:2000-08-10

   2000年8月10日 国税函[2000]61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信线路维护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流[2000]041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有关“代维修通信 线路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代维修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 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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