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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247号颁布时间:2000-04-17

   2000年4月17日 国税函[2000]2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 请示》(桂地税报[200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的问题,根据你局来文介绍,你区灌阳县 政府与桂林市袭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合作兴建商品房,建成 后双方按比例分配房屋。在兴建商品房时,房地产公司又与灌阳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城建公司承建两栋商住楼。从以 上情况看,房地产公司是该商住楼的建设单位之一,并未提供“建筑业”劳务,而城 建公司受房地产公司委托,承建了商住楼,提供了“建筑业”劳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城建公司负有缴纳“建筑业”营 业税的义务,如果城建公司将部分建筑业务又分包给他人的,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代扣代缴分包人应纳的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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