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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监管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214号颁布时间:2003-08-15

     2003年8月15日 国食药监办[2003]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以下简称血袋)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上市产 品的质量,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在《关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 规定的补充通知》(国药监械〔2001〕583号)中规定,申请血袋注册的企业, 必须具备生产含保养液血袋的能力。最近一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此规定在实施中 遇到的具体问题来文请示,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血袋生产企业的现状,对于生产含保养液的血袋的企业,要求必须 具备生产保养液的能力。除对血袋要按照医疗器械监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对其生 产的保养液还必须按照药品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发放药品批准文号、《药 品生产许可证》并对生产保养液的车间进行药品GMP认证等。   二、对于生产仅用于短时间保存血浆等,并且在注册时已申明不含保养液的血袋 生产企业,不要求其必须具备生产保养液和含保养液血袋的能力。但各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此类企业违反规定生产其他类型的 血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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