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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155号颁布时间:2003-07-18

     2003年7月18日 国食药监市[2003]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纠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通知》有关对全国中药材专业市 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务院纠风 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研究决定对全国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及其他违法经营 中药材的集贸市场立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多年来,中药材专业市场在促进中药材流通,调剂市场余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但是目前中药材专业市场制售假劣药品、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 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已成为假劣中药材和假劣药品的集散地,成为无证药品经营者的 “乐园”。2002年国家药品监管局对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抽 验,不合格率居高不下,中药饮片和中药材的抽验不合格率高达31%,其中有的品 种不合格率竟高达83%,远远高于全年全部药品3.3%的总不合格率。特别是在 全国人民万众一心防治非典期间,中药材专业市场中少数不法之徒 ,制售防治非典 的假劣中药饮片,图财害命,到了丧尽天良的地步,社会反映极为强烈,事实再次证 明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中药饮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予以整治。为保障人民群众 用药安全有效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现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以 及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依法查处制售假劣中药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整治的具体措施   (一)中药材专业市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 通知》(国发[1994]53号)等一系列文件一再明确的规定,“禁止在中药材 专业市场内出售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及其制剂、 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二)中药材专业市场严禁销售各种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以及濒危动植物中药 材,违者一律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药品进行查处。   (三)结合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的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制售饮片、假劣中药材、假劣药品等各种违规违法 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严打制假团伙,深挖制假窝点。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业户销售中药饮片提供企业票 据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各级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入中药饮片的, 一律按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处采购药品进行查处。   (六)坚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以城为市、以路为市、以街为 市和中药材专业市场无序发展、随意迁址;坚决打击在集贸市场违法经营中药材的行 为。   (七)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发放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立即予以撤消;对中 药材专业市场持无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八)要把中药材专业市场纳入企业登记管理范畴,明晰市场开办者的法律责任, 健全内部质量与经营管理体系。   (九)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整治中药材专业市场创造条件,认真吸纳 合理建议,提高整治效果。   (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局要根椐本辖区内中药材专业市场存在 的具体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加以落实。   三、时间安排与工作进度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03年7月下旬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 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于8月15日前报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整治工作在8-9月进行自查;10-11月国家有关 部门将组织联合检查验收,其间,组织包括新闻记者在内的有关人员进行明察暗访; 11-12月进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各地应按照统一部署的要求,把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 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立即行动起来,切实抓紧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地方 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形成整体合力。要切实加大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销售假劣药品或达不 到禁止销售中药饮片等整治要求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限期停业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 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予 以通报批评。对整治后问题依然严重,市场管理体制混乱,继续出售假劣药品药材的, 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监督部门主要领导和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 对顶风违法违纪充当黑后台、“保护伞“的各类人员,要坚决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 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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