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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关木通药用标准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3]121号颁布时间:2003-04-01

     2003年4月1日 国药监注[2003]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人体用药安全,解决历史上木通品种的混用问题,我局根据对关木通及其 制剂毒副作用的研究情况和结果分析以及相关本草考证,决定取消关木通(马兜铃科) 的药用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生产龙胆泻肝丸(含浓缩丸、水丸)、龙胆泻肝胶囊(含软胶囊)、龙胆 泻肝颗粒、龙胆泻肝片的企业务必于2003年4月30日前将处方中的关木通替换 为《中国药典》2000年版2002年增补本中收载的木通(木通科),其他国家 标准处方中含有关木通的中成药品种务必于2003年6月30日前替换完毕。   二、替换后的品种涉及原标准需要修改的,须将修订后的标准报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药品注册司。   三、加强对含有关木通的中药制剂的监督管理,并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含 关木通的中药制剂必须凭医师处方购买,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明确肾脏病患者、孕 妇、新生儿禁用;儿童及老人一般不宜使用;本品不宜长期使用,并定期复查肾功能。   以上请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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