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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关于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寄递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341号颁布时间:2002-09-25

     2002年9月25日 国药监市[2002]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局:   近一时期,部分地区不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治疗“哮喘病”、“风湿病”的 幌子,以某某研究所、专科医院等名义伪造批准文号、专利号,大量制造“复方关节 炎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以发商业信函、刊登广告等形式进行宣传, 以“特殊疗效”、“免费试用”为诱饵欺骗病患者,并利用邮政渠道寄递,严重危害 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寄递,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邮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邮政法》 的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当前制假售假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 止假劣药品通过邮寄方式流向社会,已发现问题或有苗头的地区要联合组织专项检查。 对通过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管理工作中出现 的问题和漏洞,要通过自查自纠、建章立制,认真加以解决。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邮政部门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和配合。对确有证 据证明邮寄假劣药品的,邮政部门应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假劣药品情况不予 收寄。   三、对于制售假劣药品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邮政管 理部门协商,邮政部门在接受邮寄药品时,可请用户出示药品销售部门开具的发票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收寄。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邮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工作人员的教 育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严防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寄递,危害人民用药安全。对 于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内外勾结,参与制售假劣药品的,要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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