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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公布2002年第四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药监市函[2002]75号颁布时间:2002-05-13

     2002年5月13日 药监市函[200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关于撤销药品广告 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54号)的规定,浙 江省、山东省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撤销了4家企业4个品种的药品广告批准 文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已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4月17日撤销北京市乌鸡精厂的中华 乌鸡精“浙药广审(文)第200110047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4月22日撤销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 司同仁堂药酒厂的骨刺消痛涂膜剂“浙药广审(文)第2001110564号”药 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4月18日撤销内蒙古库伦蒙药有限公 司蒙药厂的查格得日“鲁药广审(文)第200109055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 号。   (四)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4月22日撤销河南兴邦药业有限公司 的痔瘘舒丸“滇药广审(视)第2001120484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对以上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品种,原审批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 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申请,其他省(区、市)药品监督 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异地换号申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 后,要及时将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材料报送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以上品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查力度, 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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