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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麻黄素、咖啡因和罂粟壳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1]32号颁布时间:2001-02-02

     2001年2月2日 国药监安[2001]32号   按照《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省(区、市)设立麻黄素定点经营企 业统一承担本辖区麻黄素的供应;《咖啡因管理规定》则规定各省(区、市)设立的 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只承担咖啡因调剂余缺及战备、灾疫情调拨,咖啡因使用单位可 到全国定点生产企业购买咖啡因,也可到本辖区定点经营企业购买;而《罂粟壳管理 暂行规定》规定,年需求罂粟壳5吨以下的生产企业,由省级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供 应生产所需罂粟壳,年需求罂粟壳5吨以上的生产企业可由甘肃有关单位直接调拨供 应。但目前情况是,许多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审批购用咖啡因和罂粟壳 (年需求5吨以上)时,硬性指定有关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到本省咖啡因、罂粟壳定点 经营企业购买咖啡因或罂粟壳,而有的定点经营企业服务态度不好,经营作风不端正, 供应不够及时,并任意提高调拨价格,影响了含咖啡因或罂粟壳复方制剂的生产,对 此有关企业反映强烈。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切实加强麻黄素、咖啡因和罂粟壳经营 管理工作,理顺销售渠道,保障合法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 《咖啡因管理规定》和《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管,但经营单位 不得垄断经营(咖啡因和罂粟壳);对供应不及时和任意提高麻黄素、咖啡因以及罂 粟壳调拨价格的,使用单位有权要求上级机关审批由其它经营企业供应;对目前承担 调拨供应任务较好的定点经营企业,不应因体制变动等原因,随意调整麻黄素、咖啡 因以及罂粟壳的定点经营单位;对非制药和科研合法使用麻黄素,而且用量较大的,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由麻黄素生产企业直接供应。   二、为强化药用罂粟壳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罂粟壳中药饮片和使用罂粟壳生产 的药品制剂质量,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辖区罂粟壳经营、使用单位 (含医疗单位和制剂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查,检查是否有从非国家指定渠道购进罂 粟壳的行为,取缔一切非定点罂粟壳经营单位。如确属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罂栗壳,应 立即封存并就地销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要依据《麻醉药品管理办 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 《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杜绝罂粟壳经 营、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罂粟壳,一经发现,按非法买卖麻醉药品查处。   凡未上报2001年度药用罂粟壳需求计划(含中药饮片和制剂生产需求)的省 (区、市),应尽快在2001年2月底前上报。   三、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开办的公司及尚未脱钩的公司不得从 事麻黄素、咖啡因以及罂粟壳经营业务。   四、麻黄素、咖啡因以及罂粟壳调拨价格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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