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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司法部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1]438号 颁布时间:2001-09-25

     2001年9月25日 国药监安[20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司法厅(局):   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地认识和评价全国毒品滥用 基本状况,预测毒品滥用趋势,将为政府制定禁毒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2001年1月5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国办发 (2001)4号)中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为加强药物 滥用监测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药物滥用蔓延情况,在目前已建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物滥 用监测机构的基础上,2001年在尚未建立监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步建立起 药物滥用监测机构(港、澳、台地区除外) ,以保证我国在“十五”期间建成覆盖全 国、有效运转的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在未来五年内,逐步建立适时动态监测,长期预 报和专题调查研究相结合的药物滥用监测机制,不断提高发现、跟踪和预测的能力, 特别是要加强对新型药物滥用趋势的监测,为禁毒部门正确制定禁毒策略提供科学依 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公安机关设置的强制戒毒所、司法机关设置的劳教 戒毒机构及卫生部门开设的自愿戒毒机构等所收治人员均应纳入监测范围。各系统各 类戒毒机构应按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的要求,对所有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进行登 记,填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见附件),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本辖区药物滥用 监测机构。社区和企事业等单位对吸、戒毒人员也应进行药物滥用监测登记并报告本 辖区药物滥用监测机构。   三、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下称监测中心)设在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 所内,其主要职责是在业务上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物滥用监测机构的工作; 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各地药物滥用监测登记报告,按照禁毒工作的要求开展药物滥 用流行病学专题调查,及时将药物滥用情况分析报告国家禁毒委员会;监测中心负责 全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国药物滥用监测报告书编写工作。   四、各地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中心要求定期报送本辖区药物滥用监测登 记表,定期向当地政府禁毒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辖 区药物滥用情况,作好本地区药物滥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视为禁毒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落实有关的机构设 置。要求省级监测机构配备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药物滥用监测 培训的人员专职从事这项工作。   各地公安禁毒、监管部门、司法劳教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药物滥 用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采集数据,及时通报情况。   六、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国药物滥用监测数据的发布,各级药物滥用监 测机构未经国家禁毒委员会或当地禁毒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公开发布药物滥用监测有 关数据。 附件: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内部文件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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