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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2-26

     2001年2月26日 为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管理,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 证工作中的数据统计、分析和计算机应用工作,并结合此次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 在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建立起全国及各省(区、市)和各地(市、州)的药品经营企 业基本情况数据库,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国药品经营企业情况,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 该局市场监督司组织制做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系统”)软件。现将该系统软件(光盘)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将“系统”软件(光盘)分发给本辖区各 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使用,并请各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将“系统” 的企业报盘程序拷贝后,下发给药品批发企业和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使用。 二、“系统”投入使用后,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系统”使 用说明的要求进行数据的录入、审查、统计及打印许可证等工作,并按“各省(区、 市)数据报送安排一览表”(见光盘)中规定的时间段和方式向我局报送药品经营企业 换发证情况。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按“系统”说明 书的要求配置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要把应用“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系统”作 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提高办公现代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落实。 四、本次换证,除药品批发企业法人单位的“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 表”仍须按规定报我局审定外,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单位及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 连锁企业(包括门店)的“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表”,可直接通过“系统” 报我局备案。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系统”的使用,以及换发证过程中 有何问题及情况,可直接通过“系统”告知我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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