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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50号颁布时间:2000-07-17

     2000年7月17日 国税函[2000]55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请 示》(深国税发[1999]460号)收悉。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一些生产 厂家或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 等各种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 费和条码费)。该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 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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