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23号颁布时间:2001-03-23

     2001年3月23日 国税函[2001]22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 请示》(陕地税函〔2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 〔2000〕063号)中有关“技术合同必须经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 规定,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 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7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规定所作的重申和强调。因此, 有关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应按《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