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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4]277号颁布时间:2004-08-19

     2004年8月19日 卫政法发[2004]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 卫生部对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 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卫生行政许可项目23项,改变管理方式3项。   (一)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2]24号)公布取消卫生行政审批项目8项,分别为:   1、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审批;   2、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的核发;   3、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的核发;   4、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核发;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   6、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   7、京内部属单位零星基建审批;   8、部属(管)单位售房审批。   (二)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 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公布取消卫生行政审批 项目9项、改变管理方式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3项,分别为:   1、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审批;   2、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   3、卫生用品审批;   4、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批;   5、医用氧舱制造单位资格审查;   6、强化食品审批;   7、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   8、远程医学教育网络资格认定;   9、特殊营养食品审批。   改变管理方式的3项卫生行政审批项目分别为: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认定;   2、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质认定;   3、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与艾滋病确认实验室核准。   (三)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公布取消卫生行政审批项目6项,分别为:   1、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许可;   2、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3、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4、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许可;   5、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   6、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核发。   二、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对以下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 的项目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一)护士执业许可;   (二)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四)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五)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六)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七)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八)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九)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   (十)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三、其他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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