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卫生法规库 > 正文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医发[2004]106号颁布时间:2004-04-06

     2004年4月6日 卫医发[200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有效开展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控制艾滋病 传播和流行,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 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开展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控制艾滋病 传播和流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 作。   二、地市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专家组成员 由临床(含中医)、护理、医院感染、疾病预防控制和实验室检验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卫生部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拟定《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培训省级艾滋病治疗的师资;对全国艾滋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省、市和县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负责本地区的艾滋病抗病 毒治疗培训。省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对全省艾滋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 导和支持。   根据艾滋病发病率及艾滋病病人分布情况,由地市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或者县级 艾滋病治疗专家组中的临床医师根据《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负责指导本地区艾 滋病病人诊断,确定抗病毒治疗方案;评估疗效,调整抗病毒治疗方案,指导处理严 重机会感染、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等;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医务人员开展监督服药和随诊工作;负责将进行家庭治疗的患者转至当地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管理。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艾滋病发病率及艾滋病病人分布情 况,指定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含有条件的中医院)负责 收治危重、重症机会感染、有伴发疾病或者合并症的艾滋病病人。   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应为艾滋病病毒检测阳性孕妇提供健康咨询、 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做好母婴传播阻断及定期随访监测等工作。   必要时,组织其他医疗机构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 医院予以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原则上实行就地家庭治疗。地市级或县级疾病预防控 制部门依据专家组医师诊断和确定的治疗方案,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乡镇卫生院、村卫 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治疗工作,建立个案治疗档案。向到本辖区接 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提供抗病毒药品、指导和监督艾滋病病人服药、不良反应 监测和报告等。   五、加强对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管理   (一)市级或县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中的临床医师对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 人按《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的要求进行随诊和检查,根据随诊和检查结果调整 抗病毒治疗方案。   (二)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抗病毒药品领取、发 放登记制度;建立规范的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病历和病案。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免费抗病毒药品的及时、足 量供应。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并按照有关 规定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的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六、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预防、疫情监测和抗病毒 治疗各工作环节的组织与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对承担艾滋病治疗工作任务的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培训;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要求的执行情 况;对于承担艾滋病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拒绝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或违反艾滋病诊疗规范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严肃处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