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334号颁布时间:2003-12-02
2003年12月2日 卫法监发[2003]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
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
的公布施行,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并将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为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切实依法做
好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
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
行为的重要法律,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和重大改革。它的颁布实施使
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更趋完善,对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推动依法行政进程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卫生行政部
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许可法宣传培训工作的
重要性,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我部拟于2003年12月上旬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法制机构人
员行政许可法研讨班,进行学习和研讨,同时,明确我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
要求和卫生行政许可的改革方向,为各地培训普及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人员。
各地应当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贯彻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分级对卫生系统人员,
特别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义务,以便
开展工作。
二、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一)清理行政许可设定文件。
我部制定的部门规章由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清理计划,协
调各有关司局进行清理和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对地方法规和规章
进行清理。清理中应注意和部门规章清理情况的协调。
(二)提前安排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
鉴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项目,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之后停止
收费,因此,对于行政许可项目的经费问题要提前做好准备。应当掌握现有收费项目
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收费依据,没有收费依据的项目如果停止收费后在经费方面的缺
口情况的经费来源,应争取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三)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
求,研究卫生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的具体措施,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
平。
三、加强领导,确保行政许可法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
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规划,深入
宣传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确定权制度、行政许可设定事项法定制度、设定行
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行政
许可的期限制度、一次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和
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为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制定
规章清理计划,确保按期完成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各地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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