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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173号颁布时间:2003-06-27

     2003年6月27日 卫法监发[2003]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鉴于目前非典型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地市场消毒剂供应已经基本可以满足 非典型肺炎消毒防护工作的需要,现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对一元包装的过氧乙酸的审批。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 批准的一元包装的过氧乙酸,允许其生产销售的有效期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 省实际情况决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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