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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认定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的通告

卫通[2003]6号颁布时间:2003-04-11

         2003年4月11日 卫通[2003]6号   依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化妆品人体安 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规范》,现认定天津市长征医院和重庆市第一人民医 院为卫生部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负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试验 项目的检验工作。   特此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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