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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认定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的通告

卫通[2003]4号颁布时间:2003-03-10

     2003年3月10日 卫通[2003]4号   依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 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规范》和《卫生部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 规范》,现认定下列单位为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   一、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和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卫生部涉水产品检验机构,负责需卫生部评审的 涉水产品的检验工作。   二、认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第 三医院为卫生部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负责需卫生部评审的化妆品的人 体安全性和功效检验工作。   三、认定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负责需卫生部评 审的保健食品中抗疲劳、调节血脂、减肥、耐缺氧和抗突变5个功能项目的检验工作。   四、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为卫生部消毒产品检 验机构,负责需卫生部评审的消毒产品的检验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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