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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56号颁布时间:2002-06-28

     2002年6月28日 卫法监发[2002]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 关单位:   修订后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2年7 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贯彻实施《办法》,作好过渡时期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的申报与受理   对2002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食品添加剂,按原《办法》规定审核;自7 月1日起受理的食品添加剂,按照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办   对2002年7月1日前已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 剂生产企业,可以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原《办法》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在卫生 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按照修订后《办法》的规定申办卫生许可证。未办理 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于2003年1月1日前按照《办法》的规 定,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卫生许可证。   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含说明书)使用   对2002年7月1日前已生产的,符合原《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允许在 保质期内销售。   四、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机构问题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添加剂检验机构进行认定,并于2002年8月1日前 将认定的检验机构报我部备案。我部将对承担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核。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办法》。按照《办法》要求,切实 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的培训工作,增强企业自律。  若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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