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0号颁布时间:1999-07-22

     1999年7月22日 财税字[19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 00亿元的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 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 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地银行信 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 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