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18日 财税字[199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
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
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行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
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
办理。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