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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布《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出音[2000]1137号颁布时间:2000-09-01

2000年9月1日 新出音[200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新华书店总店,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 为加强音像出版标准化管理,根据《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新出技[2000] 40号),新闻出版署决定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音像制品条码制度。特此 颁布《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请严格遵照执行。 新闻出版署 二000年九月一日 附件: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音像出版的标准化管理,规范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施音像制 品条码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音像制品条码由13位数字组成,共分4段,第一段为出版物前缀(共 3位),第2段为出版者前缀(共6位),第3段为出版物序号(共3位),第4段 为校验码(共1位)。 第三条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者前缀由新闻出版署分配,并向出版单位颁发抽版者 前缀证书》。 第四条出版物序号自实行条码之日开始计算,不分年度,按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 出版顺序依次累加。出版物序号使用完后,需重新申请出版者前缀。 第五条音像出版单位申请版号时,须提交信像制品条码(版号)使用目录》(附 件一[略])一式两份;申请出版者前缀时须填报《申请出版者前缀数据单》(附件 二[略])。 第六条音像制品条码与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版号)是相互对应的,对于同一 品种、不同载体的音像制品,将使用不同版号和条码,以保证条码的唯一性。 第七条条码软片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统一制作,其他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条码软片制作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每个条码收取人民币48元。 第八条各音像出版单位在接到新闻出版署分配的版号额度后,持批文和《音像制 品条码申请单》(附件三[略])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新闻出版署条码 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 第九条条码须印制在彩封、封套背面的显著位置。条码软片的尺寸为38× 13mm。印制单位应当按规定印制条码,不得随意缩小。 第十条音像制品条码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所有的 音像制品均须使用音像制品条码。对不按规定使用条码者将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 例》、《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在实施条码的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可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咨询。 本细则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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