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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

新出报刊[1999]1115号颁布时间:1999-09-08

     1999年9月8日 新出报刊[1999]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门期刊管理部门,总政宣传部: 近些年来,随着期刊出版的发展繁荣,期刊在出版形式、设计装帧等方面,都有 了很大进步,这对于改进和提高期刊出版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最近一段时 间,一些期刊封面上的刊名、副标、要目比较混乱,甚至影响了期刊名称的辩认。这 种情况,违反了期刊出版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期刊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期刊刊名 标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刊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注册登记的名称相符,不得擅自改 变或变相改变已注册的名称。 二、期刊封面除使用已经注册登记的中文名称外,可印有准确翻译并经注册登记 的英文或其他外文名称,但必须明显小于中文名称。 三、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以中文或外文将与其进行版权贸易的境外出版单 位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在期刊封面上刊出。 四、少数民族文字的期刊,应在封面上同时刊出汉文刊名。 五、每期期刊封面所用名称必须与所注册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 六、期刊增刊不得在封面上使用副标识名称,增刊须刊印正刊名称并注明“增 刊”字样。 七、期刊出版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 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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