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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紧急制止并坚决纠正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行为的通知

文物办发[2005]17号颁布时间:2005-07-30

     2005年7月30日 文物办发[200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现象,特别是个别革命老区所在地的 政府机关和文物单位工作人员,也采用拿国有文物向上级部门负责同志送礼的方法, 跑项目要经费。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而且败坏了党风,破坏了 文物保护和管理秩序,使国有财产和重要的文物资源遭到流失,也丧失了文博工作者 的职业道德,必须及时制止并坚决纠正。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 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 容侵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雕塑和建筑构件等,由文物 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由国有文物收 藏、保护和研究机构妥善保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将馆藏文物赠与或者出售给其 他单位和个人。法律的尊严必须得到维护,有关规定必须得到切实遵守。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学习《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 开展自查活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各地文物、博物馆单位也要积极向有 关领导部门和同志宣传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及本通知的精神, 使此类违法行为切实得以杜绝。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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