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30日 文物办发[200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现象,特别是个别革命老区所在地的
政府机关和文物单位工作人员,也采用拿国有文物向上级部门负责同志送礼的方法,
跑项目要经费。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
文物保护法》,而且败坏了党风,破坏了
文物保护和管理秩序,使国有财产和重要的文物资源遭到流失,也丧失了文博工作者
的职业道德,必须及时制止并坚决纠正。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
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
容侵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雕塑和建筑构件等,由文物
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由国有文物收
藏、保护和研究机构妥善保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将馆藏文物赠与或者出售给其
他单位和个人。法律的尊严必须得到维护,有关规定必须得到切实遵守。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学习《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
开展自查活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各地文物、博物馆单位也要积极向有
关领导部门和同志宣传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及本通知的精神,
使此类违法行为切实得以杜绝。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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