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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685号颁布时间:1996-11-22

     1996年11月22日 国税函[1996]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明确中国联通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计税营业 额的请示》。据悉,199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后,为了 最大限度发挥通信业务能量,方便广大用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通信 企业(以下简称联通通信网)必须与邮电部邮电通信网实现互连互通,用户的跨 网通话业务才能顺利实现。 因此,涉及两网的跨网通话业务,其话费构成了两网的共同收入,必须先行分割 为各自的收入,然后才能进行核算,为此,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专门制 订下发了两网互连互通话费结算办法。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据此要求仅就实际 取得的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两网的互连互通业务, 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 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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