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化法规 > 正文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华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文艺发[2002]3号颁布时间:2002-02-04

     2002年2月4日 文艺发[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厅(局),本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   文华奖是文化部主办的专业舞台表演艺术政府奖,迄今已经举办了九届,推出了 一批优秀剧目和优秀人才,对繁荣和发展我国文化艺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 完善文华奖的评奖工作,使之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保持文华奖的导向性、权威性和 公正性,坚持遵循艺术规律,文化部对文华奖评奖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华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华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的专业舞台艺术政府奖。   第二条 文华奖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 鸣的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通 过评奖,促进艺术表演团体出好戏出人才,推动艺术创作和演出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每两年举行一届文华奖评奖。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总量   第四条 文华奖的评奖对象是整台的大型剧目,包括新创、改编、移植的戏曲、话 剧、歌剧、舞剧、儿童剧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杂技、曲艺、 木偶、皮影剧目等。   第五条 文华奖设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和单项奖。   单项奖包括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 美术奖和文华表演奖。   第六条 文华大奖奖予最突出的优秀剧目。   第七条 每届获奖剧目总量不超过35个,其中获文华大奖的剧目不超过6个。   第八条 单项奖从获奖剧目中评选。每届数量不超过60个。   第九条 每届评奖各艺术门类的奖项额度,由文华奖评奖委员会确定。文华大奖可 以空缺。   第三章 参评条件和申报内容   第十条 文华奖参评剧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包括民间职业剧团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剧团)创 作演出的新剧目;   (二)首演日在参评之日前5年之内;   (三)正式公演50场以上(大型歌剧、昆曲演出场次在20场以上);   (四)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新创作成分须占全剧目的三分 之二以上。   第十一条 地方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申报; 解放军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推荐申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与 单位所属艺术团体的参评剧目,由其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团体参评剧 目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十二条 曾参加评奖但未获奖的剧目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仍可继续申报参 加评奖。已获文华新剧目奖的剧目,在获奖后5年之内有重大修改、在质量上有显著 提高的,可申报参加文华大奖的评奖。   第十三条 申报参评剧目应填写《文化部文华奖参评申报表》(《申报表》样本附 后[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戏剧、歌剧剧本,舞剧、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整体 框架或构思台本;   (二)演出节目单;   (三)激光视盘或录像带;   (四)剧照;   (五)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简介;   (六)演出场次证明。   第四章 评奖机构   第十四条 文化部设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由文化部有关部门领导和艺术 界专家组成。其成员由文化部聘任。   第十五条 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评奖委员会内按照艺术门类分设评奖组。   第十六条 文华奖评奖委员会专家委员,从文化部文学艺术专家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文化部建立随机抽取制度,每一届专家评委由不同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评委实行回避制度。如评委或评委的直系亲属的作品参评,该评委不得 参加该届的评奖工作。   第十八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组织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 文化部艺术司。   第五章评奖程序   第十九条 评奖办公室按照参评条件对申报的剧目进行初选,提出初选名单。初选 名单应不少于获奖剧目奖额的1.3倍。   第二十条 评委审看初选提名剧目的录像,并对参评剧目撰写评委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评奖组根据本艺术门类的奖项额度,以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剧目。 在获奖剧目中评选出文华大奖,其余获奖剧目为文华新剧目奖。   第二十二条 各评奖组对获奖剧目撰写出获奖评语。   第二十三条 在已获得文华大奖和文华新剧目奖的剧目中评选出各种单项奖。   第二十四条 投票时实到评委不低于应到评委的四分之三。计票时以到会评委实有 人数为准,不得代投。   第二十五条 在奖项额度内,票数过半者方可获奖。如最后一个名额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剧目或单项得票相等,则须重新投票;如重投后票数仍然相等,则同时无效。   第二十六条 获奖排名一般按照艺术门类分别排序。同一艺术门类内以得票多少为 序。   第二十七条 在评奖过程中,如遇有争议,由评奖委员会主任主持协商解决,如协 商不成,则由主任会议以简单多数做出裁定。主任会议由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八条 评奖组对获奖剧目的评语实行公开发布制度,以利于社会对文华奖评 奖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选结果报文化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条 对获奖的艺术团体和艺术工作者,均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防止不公平竞 争,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违反规定或有拘私舞弊行为的评委和工作人员,对评 委撤消其评委资格,对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有行贿、送礼等行为,或填报参评资料弄虚作假的, 取消剧目和个人的参评资格,对已获得的奖项予以撤销,追缴获奖证书、奖牌、奖金 等,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每一届文华奖评奖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3月20日颁发的《文化部文 华奖评奖办法》同时废止。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