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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05-12

     1994年5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总政宣传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激光唱盘、 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宣发文(1994)5号],现就若干具体问题 通知如下:   一、激光唱盘、视盘复制单位的审批   《紧急通知》规定:“无论何种性质、何种隶属关系、何种名称的单位复制生产 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均需由新闻出版署按照设立音像复录单位的程序审批和归口管 理,其中外商投资项目,其合同章程需报外经贸部审批。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一律 不得生产激光唱盘、激光视盘”。根据上述要求,对新设立的激光唱盘、视盘复制单 位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1.设立激光唱盘、视盘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和主管部门;   (2)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生产场所;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行业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   (5)节目来源有保障;   (6)符合设立复制单位的总体布局。   2.设立激光唱盘、视盘复制单位,应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所在 地的省级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与国外、港澳台地区合资、合作设立激光唱盘、视盘复制单位,还应同时报外经 贸部审批,并报送下列材料:   (1)合资、合作协议书(意向书)。其内容应包括申办目的、经营范围、投资 比例、产品流向、利益分配、合资合作期限等;   (2)合资、合作双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   (3)合资、合作双方的资信情况。   经批准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须持批准文件和《音像复录许可证》,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二、对已设立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的审核登记   各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会同版权局等有关部门尽快 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已经设立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 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辖区内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的自然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批准单位、 人员、资金、设备、场地等);   2.复制加工情况(包括自试生产以来,所加工的品种、数量、节目来源及产品 去向等);   3.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特别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情况。   在清查的基础上,由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填写《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 制单位调查表》和《音像复录单位申请登记表》,并写出自查报告。   各地省级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请于1994年5月31日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 调查表、登记表、自查报告、有关原始材料及自试生产以来加工生产的所有产品样品 各1套)和审查意见上报新闻出版署。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的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同 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从1994年7月起,新闻出版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已设立的激光唱盘、 视盘复制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发给《音像复录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条件不具备或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限期 改正或予以撤销。从1995年1月1日起。凡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登记的单位,一 律不得复制加工激光唱盘、视盘,违者以非法经营查处。   三、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物   各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会同版权局等有关部门,组 织力量对进入市场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除国家批准的正式音像 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和经批准引进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外,一律视为非法出版物,由 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在查处中应着重抓好 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重点查处从事翻版盗版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对那些大量委录、承录、销 售翻版盗版激光唱盘、视盘的单位和个人,要抓住线索、追根寻源。涉及跨地区的案 件,各地要互通情况,协同动作。影响坏、危害大的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情 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密切配合查处。   2.坚持查处与教育并举的方针。各地在对音像市场的清理中,一方面要收缴非 法激光唱盘、视盘,另一方面要宣传版权知识及有关法规,讲明生产、销售翻版盗版 音像制品是无视智力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扰乱和破坏了正常的音 像出版和市场秩序,而且有损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在此项工作 中,各地要争取新闻媒介的支持,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出版物的能 力。   3.对收缴非法出版物的处理。在此次清理市场行动中,凡查明确属非法出版物 的激光唱盘、视盘,原则上就地封存、销毁。所涉经济赔偿,凡系从正式批发渠道进 货的,由批发单位负担;从非正式渠道进货的,由销售者自行负担。   清理音像市场的工作,5月底前告一段落,并将清理情况写出专题报告送新闻出 版署。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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