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19号颁布时间:1994-01-27

     1994年1月27日 国税发[1994]019号   近来,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市税务局来文,反映有些外国或港、澳、台的 非航空运输企业来我国、来大陆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要求我局对有关税收 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凡外国或港、澳、台企业,虽非航空运输企业,但其包机从我国、从大 陆载运旅客、货物、邮件的客票收入、货运收入及逾重行李收入等,不论是否在 我国、在大陆售票或办理载运手续,均应依法在我国、在大陆征税。具体征税办 法依照1993年5月14日国税发[1993]097号文件关于采用包机形式从事国际航空运 输业务的税收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鉴于工商统一税及其施行细则已废止,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交通运输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因此,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于从事国际航 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企业从我国、从大陆运载旅客、货物、 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