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28号颁布时间:1995-03-20

     1995年3月20日 财税字[1995]28号   最近一些地区不断来电询问,原营业税制对铁路工附业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 否继续执行,国家是否对铁路工附业要作出新的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此问题,经 研究,特通知如下: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行为, 应当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 要求,对铁路工附业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